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袁某某、冷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李某等七人在光山县昌盛街“疯狂烧烤店”吃宵夜,邻桌有向某某(男)、王某乙(女)、王某丙(女)、吕某某(女)、方某(女)等六人也在此宵夜,席间,王某甲拿瓶啤酒到王某丙等人桌上,要与王某丙、吕某某等人喝酒,遭到吕某某等人的拒绝,王某甲便将啤酒瓶砸在吕某某等人的桌上,引起吕某某、向某某等人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进一步发生厮打,此时,王某甲同桌的袁某某等人均参与厮打之中,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光山县公安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时,王某甲被王某乙、方某抓住未能脱身,其他参与厮打同伙乘车逃走。后经法医鉴定,对方王某丙、王某乙、方某、吕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