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让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驾车肇事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在量刑时均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对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