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柴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柴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柴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柴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