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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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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为之提供劳务,货值金额3005008.45元,核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为之提供劳务,货值金额3005008.45元,核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案中的货值金额3005008.45元,系假冒伪劣卷烟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合计金额,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售的事实,故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两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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