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