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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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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不含碘盐,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不含碘盐,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严禁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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