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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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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本田牌五羊125二轮摩托车在西环路行驶时,被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为证实上述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本田牌五羊125”二轮摩托车在西环路行驶时,被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