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人张某甲证言:我认识杨某某,他是内乡县人防办的主任。2013年的一天,因为我和南阳市大业房地产公司有业务往来,大业房地产公司有低于市场价的房屋出售我就打算购买一套,但面积太大,就介绍朋友杨某某也来购买。杨某某来南阳看房时,在我的车上看到了我借钱给大业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就问了我借款给大业房地产公司的详细情况,听说月息2分也想把他的钱放到大业房地产公司使利息。过了几天,杨某某和我联系,因为大业房地产公司借款超出100万元才能给2分利息他钱不够。我就给我的弟媳李某某联系,她也有几十万元也想借给大业公司使利息。我就让她把这几十万元,打到我的账户上和杨某某的钱一共凑了大概100多万元。这一百多万元以杨某某个人的名义借给大业房地产公司使用,月息2分。后来,李某某因做药品生意需要用钱,就退了。以后杨某某和大业房地产公司怎么联系、支付利息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