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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