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证人殷某某证言,我在山西省壶关县石坡乡承包了山西省壶关县常平公司沙驼南沟铁矿的一个矿井采矿。2012年2、3月份,我到林州市玩,在E+人宾馆,遇到同在山西壶关县石坡乡沙驼南沟铁矿打工的湖北老乡孙某。我们闲聊中孙某就问我矿井开采中使用的炸药从哪里来,我对他说矿井因为没有炸药已经停产了,孙某就说他可以买到炸药,我们就谈了一下价格,说好一大包炸药(一大包24公斤左右,里装八小包,每小包里装炸药约20小卷)是700元,一枚雷管是9元。说好价格后我就对孙某说向矿上领导汇报一下再和他联系。后来我电话向常平公司沙驼南沟铁矿的负责人马某某汇报,征得马某某同意,我就让马某某通知财务准备一点钱,我又和孙某联系让他买一点炸药、雷管。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孙某和一个头发很短的中年人一起开着一辆黑色的东风小康面包车拉了50大包炸药、10盒火雷管送到了矿上,我们点了炸药包数、雷管盒数后我就把44000元给了孙某。又过了几天,公司组织矿上召开例会,马某某就和我们几个承包矿井的工头商量了购买爆炸物品的意见(公司因为审批不到炸药、雷管已停产很长时间),说定我们从公司矿上财务拿钱按照黑市价格去购买爆炸物品到公司,然后我们按照市场审批的正规爆炸物品价格从公司矿上结算领取使用爆炸物品,这中间的差价由公司矿上负责承担。后来我就按照约定从公司矿上财务科拿钱又从孙某手里买了一些爆炸物品,我共从孙某处购买了四次炸药,共200包约5吨(40包为1吨),都用在山西省壶关县石坡乡沙驼村我承包的常平集团沙驼南沟铁矿公司的矿井生产上。一起承包常平集团其他矿井的沈某某、王某某、常某某、宋世勇及我和公司开会的时候都说到自己非法购买爆炸物的费用问题,在每月的收支明细结算上也有这笔开支,所以我知道他们都在购买爆炸物品,应该也都是购买孙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