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