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肆意拦截过往车辆,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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