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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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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不含碘盐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不含碘盐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社会矫正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