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回家走到滑县小铺乡姜营村北边公路上,遇见正在修自行车的攸某甲(14岁)、攸某乙(9岁)、攸某丙(10岁)。被告人李某某威胁三人抱头蹲在地上,并用土块往三人身上砸。骑自行车在前方行驶的攸某丁(11岁)、郑某某(7岁)返回找攸某甲等人,看见此情形欲逃走时被被告人李某某呵斥拦下,被告人用手扇两人的脸,把五人赶到路边坑里,让他们抱头蹲在地上,恐吓攸某甲交出电动车钥匙。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强迫五人脱下裤子蒙在头上躺在地上,用砖头、土块砸五人,向五人身上尿尿,并趁他们不备将攸某甲的电动车骑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攸某甲的电动车价值为1592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到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投案,并将电动车退还被告人。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