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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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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等二人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错误、计算依据错误;按24小时计算水费具有惩罚性质,不是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额达不到定罪标准”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按照取水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费,是对违法取水单位惩罚性质的征收,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错误、计算依据错误;按24小时计算水费具有惩罚性质,不是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额达不到定罪标准”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按照取水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费,是对违法取水单位惩罚性质的征收,而不是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使被告人正确履行了征收职责,但由于违法单位的经济、经营等原因,惩罚性质的水费也未必能足额征收到位。但被告人未向违法取水单位进行征收惩罚性质水费的行为,是一种是失职的行为,其未征收额可以作为玩忽职守情节的参考额。评估出的实际损失额,被告人虽然未达到定罪标准,但本案定罪不仅仅依据的是实际损失额,而是根据被告人是否正确履职进行总体考量。被告人作为中队长,在一线工作,对辖区内的取水情况,应当全面掌握并及时正确作出处理或汇报。依照法律法规,对擅自取水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不补办或者未被批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设施;对取得许可证后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限期安装;对逾期不安装的,应征收惩罚性质的水费。对以上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但被告人却未严格依法办事,未认真履行职责,以致辖区内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缴纳水费等情形泛滥,造成违法无序开采地下水的现象严重和水资源的极大浪费,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