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孙某甲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