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日光供述其于2015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在星速网吧休息区趁一个穿黑色上衣和短裤的男子在沙发上睡觉之机将他的白色小米3手机偷走,被害人张某陈述其于凌晨2时许在星速网吧门口的沙发上睡觉,6时许发现放在短裤兜内的白色小米3手机被盗遂报警,证人星速网吧网管常某某证实2015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在网吧大厅沙发上睡觉的男青年的手机被盗后,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系在网吧上网的另一个男青年所为,6月22日行窃的男青年到吉昌网吧上网时被其发现,遂打电话报警,民警将该男青年抓获。以上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另有盗窃现场监控视频、被盗手机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日光的户籍证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被抓获证明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