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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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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但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安阳县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但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安阳县司法局出具了被告人楚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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