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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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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蔺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QF662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彰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公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蔺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QF662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彰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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