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李某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从宽处罚。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