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案发后,赵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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