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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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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阎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醉酒后驾驶豫EXN818号小型轿车沿安阳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县电厂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从阎某某的血液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阎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醉酒后驾驶豫EXN818号小型轿车沿安阳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县电厂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从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6mg/100ml。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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