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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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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豫EZW022号小型汽车在安阳市文峰区沿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豫EZW022号小型汽车在安阳市文峰区沿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