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均予以供认,并有证人黄某某关于其驾驶鲁H02V13轻型货车沿南林高速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K81附近时与一辆停在路中间的小型汽车相撞,其打电话报警的证言,有路政巡逻人员李海伟、职昉及救援人员王小勇关于在事故现场看到白色昌河北斗星汽车停在中间车道内,尾部被撞击,一辆山东牌照的小型货车停在应急车道上,救援人员将昌河汽车内被困的男司机救出后送去救治的证言,有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单,以上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贾某某与黄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及贾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