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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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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焦超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焦超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林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焦超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焦超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焦某某、焦超某、常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主要犯罪事实;焦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的主要犯罪事实;常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焦某某、焦超某、常某某悔罪,且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焦某某、焦超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焦某某、焦超某、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