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在位于林州市原康镇栗园村家中对无吸毒史且当日身体感冒的陈某某(1986年3月4日出生)劝说吸毒可提精神,治感冒,并向陈某某示范并提供了吸毒工具,陈某某在任某某的劝说和示范后吸食了冰毒;2015年1月8日13时许,任某某在其家中劝说当日腿部疼痛的陈某某吸毒可治疼痛,并向陈某某提供了吸毒工具,陈某某在任某某的劝说下再次吸食了冰毒。当日任某某被查获,林州市公安局民警从任某某家中搜出并扣押了用于吸毒的矿泉水瓶、吸管、锡纸等工具。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矿泉水瓶内残留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