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买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兼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尚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赃物的追退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