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作案用的镊子等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依法应责令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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