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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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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冯某甲、孙某某、孙某甲、陈某甲均系汝州市大峪乡村民,且一同在登封市马池煤矿工作。2014年9月7日3时10分许,在下班回家途中,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DRF628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大峪乡靳庙线17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冯某甲、孙某某、孙某甲、陈某甲均系汝州市大峪乡村民,且一同在登封市马池煤矿工作。2014年9月7日3时10分许,在下班回家途中,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DRF628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大峪乡靳庙线17公里加800米处路段处时,该车跌落至道路北侧的深沟内,致使该车辆乘坐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司机冯某某及乘坐人陈某某、孙某某、冯某甲、孙某甲、陈某甲受伤。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9月7日13时30分左右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男,案发时51岁)的死亡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伤;陈某某(男,案发时52岁)的死亡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颈椎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伤;冯某甲、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查时属重伤二级;孙某甲的损伤程度查时属轻伤二级;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查时属轻微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