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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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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合并执行。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焦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的大小,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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