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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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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协助汝州市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协助汝州市公安机关抓获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网上追逃的抢劫犯罪嫌疑人李世鑫,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近亲属已与事故相对方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事故相对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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