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害人戎某甲是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职工,后被派遣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汝州电化有限公司工作。案发当天18时40分左右,其在上班途中途经汝州市郭庄桥北侧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戎某甲受伤,后经汝州市骨科医院抢救无效于2104年9月8日死亡。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汝公交认字(2014)第1047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戎某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戎某甲不承担责任。该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重大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戎某丙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戎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722911.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