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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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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判处。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判处。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20”电话抢救伤员,拨打“110”报警电话,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肇事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投案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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