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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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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296.6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296.6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发生事故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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