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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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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营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四营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四营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四营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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