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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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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容娃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容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容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李容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容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