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卫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宣判后,李卫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汴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27日交付执行。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李卫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李卫山周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