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小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小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