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巩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退赔16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387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王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鹏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