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世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违法所得166150元责令退赔。宣判后,朱世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朱世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