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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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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建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