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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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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李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