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迎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迎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