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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跃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跃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跃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宣判后,李跃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平刑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李跃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跃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