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李洋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洋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李洋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洋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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