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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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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6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道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030.5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6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道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030.5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道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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