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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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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南刑一初字第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南刑一初字第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阳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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