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华法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喜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喜见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