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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晓征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0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晓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0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晓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晓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