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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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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马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理程序,未认真核实杨某某抵押登记材料,为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最终导致杞县信用社发放给杨某某的170万元贷款,至今仍有1522410元贷款本金不能收回。刘某某、马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理程序,未认真核实杨某某抵押登记材料,为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最终导致杞县信用社发放给杨某某的170万元贷款,至今仍有1522410元贷款本金不能收回。刘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根据造成损失的数额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本案中杞县信用社的财产损失,并非刘某某和马某某的单一行为造成,属多因一果,故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关于辩护人毛学谦提出刘某某过错较小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毛学谦提出刘某某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刘某某是接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后到的办案机关,其虽如实供述,但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何延晨提出马某某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本案办理抵押登记并无不当,本案中造成损失的证据缺乏的意见,与当庭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